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上虞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报告》(虞发改价〔2021〕70号)收悉。为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促进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上虞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上虞区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用户。 二、收费机制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以计量收费为基础,包括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收费。 (一)超量阶梯加价收费。以非居民用户上一年度实际产生垃圾量作为本年度基准量,超基准量50%及以下部分收费标准上浮20%,超基准量50%以上部分收费标准上浮50%。设立不满一年的非居民用户按收费标准计量收费。 (二)分类差别化收费。对非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分类考核优秀的,收费标准可下浮不超过15%;分类考核不合格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可上浮不超过15%。 (三)计量与定额相结合。具备计量条件的按吨收费;无法计量或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可执行定额收费,主要为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产生其他垃圾为主的非居民用户。同一非居民用户只适用一种计费方式。 基准量管理、执收方式和分类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并公布。超量加价上浮部分和差别化收费上浮(下浮)部分按比例累计相加(减)执行收费。 三、收费项目和基准量收费标准 (一)其他垃圾: 1. 采用计量收费。100元/吨(自运80元/吨),自运即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将垃圾清运至中转站,环卫单位再压缩转运至处置企业。 2. 采用定额收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的非居民用户:30平方米(含)以下10元/月,3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含)20元/月,6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30元/月。 (二)易腐垃圾:80元/吨。 (三)可回收物:符合分类要求的免于收费。 (四)化(贮)粪池(1-3#)清运处置费:清运至处置场的收费标准为400元/次·只(每增加1#加100元)。 四、收费减免政策 对垃圾分类考核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单位,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其他事项 环卫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要规范计量,加强社会宣传,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要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2021年 11月 1日起实施。以往文件内容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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