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拒绝、阻绕、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